立法會擬訂立自動駕駛規管框架 委員關注香港發展落後於上海、深圳

| 李兆城 | 09-07-2022 22:46 | |
立法會擬訂立自動駕駛規管框架 委員關注香港發展落後於上海、深圳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下周討論訂立自動駕駛車輛規管框架的立法建議,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 2022 年就立法建議的細節諮詢事務委員會和有關持份者,並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立法建議。

資料顯示,委員對自動駕駛車輛在香港的發展進程落後於上海和深圳等內地城市表示關注,因為這些城市已陸續為無人駕駛巴士及的士進行載客測試。委員會認為政府當局欠缺願景和策略,並建議當局就如何在香港實現自動駕駛擬訂藍圖或落實方案。委員會亦促請政府當局在勾劃自動駕駛車輛在香港的發展時要高瞻遠矚,全盤考慮包括安全、道路基礎設施、法律責任等在內的所有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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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市民可在香港採用車輛的車輛召喚功能

部分委員建議香港分階段實施自動駕駛車輛技術,在完全自動化駕駛得以實現前,容許在香港採用成熟而安全的自動駕駛車輛技術。舉例而言,某些型號的電動車輛已配備「車輛召喚功能」,讓駕駛者無需親自坐在車內,便可在短距離內遙距控制其車輛。由於香港的泊車位相當狹窄,在某些情況下駕駛者在泊車後無法輕易上落車。該等委員詢問可否容許在香港採用「車輛召喚功能」,以便利駕駛者。

政府當局解釋,根據現行規例,駕駛者被禁止在未有停止引擎和固定制動器的情況下離開車輛。因此,讓駕駛者遠離駕駛座椅而可遙距控制車輛的「車輛召喚功能」會抵觸現行法例,不能在香港使用。就委員進一步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相關法例,政府當局表示,當局須就遙距控制的無人駕駛車輛仔細研究有關安全和責任等方面的事宜,並須在方便駕駛者和保障公眾安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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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又表示,由於自動駕駛車輛技術仍在不斷演變和發展,而目前尚未有廣為接受和完整的國際標準,因此有必要對自動駕駛車輛在香港的測試和使用施加更多條件和限制,以確保公眾安全。當出現自動駕駛車輛技術和適用的國際標準時,政府當局會考慮相應地再放寬相關條件。

政府當局解釋,運輸署目前在發出車輛行駛許可證予自動駕駛車輛進行測試時,會附設條件,訂明所有相關法律責任。如違反所訂條件,一經定罪,可處罰款HK$2,000。相關意外的受害者亦可就其蒙受的損失或損傷,循民事途徑尋求補救。在執法方面,政府當局表示,現時自動駕駛車輛在測試或使用期間必須裝設有電子數據記錄儀。在發生意外時,相關數據可提供環境資料和證據,以助釐清負責各方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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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推出「自動駕駛車輛先導准許」

運輸署運輸及物流局建議設立自動駕駛車輛證書、 登記、領牌規管,當項目獲發「自動駕駛車輛先導准許」後,該項目下的自動駕駛車輛須領有新法例下的「自動駕駛車輛證書,並按現行規管架作登記及領牌,方可在道路上進行測試或應用。

文件又提及,雖然相關操作及駕駛模式改變,自動駕駛車輛的出現,原則上仍然會有屬於司機的法律責任。《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 2 條有關「司機、駕駛人」的定義 6 並沒有要求司機必須位於車內,因此運輸署認為相關定義可適用於身處於自動駕駛車輛內、附近或遙距控制室的自動駕駛車輛操作人員。故此,運輸署建議這些人員在操作自動駕駛車輛時,亦應承擔現時「司機、駕駛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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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亦會在批核每宗「自動駕駛車輛證書」申請時,加入條件訂定「自動駕駛車輛證書」持有人的責任,包括規定自動駕駛車輛只能在限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測試、要求相關道路測試須由合資格的司機/操作人員在場監察等、車輛須妥善保養令其處於良好狀況,以確保「自動駕駛車輛證書」持有人或操作人員明白並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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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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