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打擊電動代步工具拘 26 人 最高可判囚 1 年

| 何兆洋 | 25-11-2021 17:06 | |
警方打擊電動代步工具拘 26 人 最高可判囚 1 年

近幾年,世界各地的電動移動工具都愈來愈流行,例如:風火輪、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等。盡管香港運輸署之前曾推行為期一、兩天的試驗計劃,但均沒有下文。按現時的法例,在馬路及行人路使用沒有登記的這些電動代步工具均屬違法。近日,香港警方進行代號「朝陽」的行動,打擊相關「罪行」,共拘 26 人。

  • 香港警方進行代號「朝陽」的行動,共拘 26 人
  • 被捕者涉及罪行包括:「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等
  •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12 個月及罰款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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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表示,為打擊電動可移動工具相關罪行,警方新界南總區交通部聯同大嶼山警區一連三日(11 月 22 日至 11月 24 日)進行代號「朝陽」的行動。行動中,警方拘捕 26 人,包括 14 名本地男子、10 名本地女子、1 名外籍男子及 1 名外籍女子,年齡介乎 19 至 62 歲。

警方指,被捕者涉及罪行包括:「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駕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

警方亦扣查多種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電動單輪平衡車及電動三輪車。另外,警方亦於行動中以「在行人路上騎單車」及「不遵守交通標誌」罪向多名違規騎單車人士發出共 95 張傳票。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在路面上使用;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引致騎乘者本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12 個月及罰款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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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香港警察 Hong Kong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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