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司機涉非法載客取酬終極敗訴 終院即日駁回上訴

| 何兆洋 | 01-09-2020 19:08 | |
Uber 司機涉非法載客取酬終極敗訴 終院即日駁回上訴

早前,香港有 24 名 Uber 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載客取酬罪成,其後 Uber 司機就《道路交通條例》中「載客取酬」的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1 日)於終審法院開審,終院即時裁定終極敗訴。

  • 代表 Uber 司機的律師 Jonathan Caplan 認為不符合「載客取酬」的定義
  • 終院即時裁定終極敗訴
  • Uber 發表聲明指對判決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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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17 年派員放蛇假扮乘客,檢控 Uber 司機非法載客取酬,行動中有 28 名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 3,800 至 4,500 港元,其中 24 人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代表 Uber 司機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Jonathan Caplan 陳詞指,《道路交通條例》52(3)條中的「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定義,必須包含司機與乘客之間的直接協議,但 Uber 司機只是為了履行他們與 Uber 之間的協議而駕駛汽車,乘客亦是與 Uber 達成協議,司機並非直接從乘客取酬,亦非為了乘客的報酬而駕駛汽車,因此並不符合「載客取酬」的定義。他又指《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亦非為了規管 Uber 司機,而有關 Uber 司機是否有第三者保險的安全問題,亦非《道路交通條例》所涵蓋的事宜。他認為現有法律未能規管 Uber,若要規管 Uber的話,則需另定法例。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法例規定公共巴士和小巴也要領牌,但巴士和小巴司機不會與乘客有直接合約關係,質疑上訴方「必須有直接協議」這論點是否成立。常任法官霍兆剛質疑,Uber 車也是在街上徘徊,等候手機程式顯示載客請求,然後前去接客,反問在街上兜客有何分別。

最後終院決定駁回上訴,判辭押後頒布。Uber 發表聲明指對判決感失望,稱本案裁決不但影響逾 1.4 萬名Uber 活躍司機,更影響數百萬 Uber 香港用家,並指香港對汽車共乘服務一直欠明確法規,促政府與 Uber 會面,讓各界持份者共同尋找妥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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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Top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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