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 $4000】關愛共享計劃容物業持有人申請嗎?8 條與物業相關的 FAQ(附申請表下載連結)

| WAH | 24-01-2019 20:15 | |
【派 $4000】關愛共享計劃容物業持有人申請嗎?8 條與物業相關的 FAQ(附申請表下載連結)

香港政府推出俗稱「派 $4000 蚊」的關愛共享計劃,已於 1 月 21 日開始派發申請表格,至今不少市民仍對於申請資格及申請程序有疑問。經多方批評後,政府終於在 23 日公布簡化關愛共享計劃的申請手續【詳情按此】,如不需住址證明等。至於申請資格,似乎也有不少令人一頭霧水的地方,例如持有物業的市民,究竟是否合資格申請?雖然政府清晰地表示,如持有一個自住物業,是有資格申請「派 $4000 計劃」,但物業擁有方式可說是有「五花百門」,如夫婦共同持有、連車位、由公司持有等。以下 ezone.hk 會透過 8 條 FAQ,讓各位物業持有人,清晰了解自己是否有資格申請關愛共享計劃。

【關愛共享計劃申請表下載連結】

簡單篇

Q1:在港擁有一所自住物業,無需交 2017/18 課稅年度薪俸稅,是否合資格申請?

A1:任何人士,如年滿 18 歲、持香港身份證、通常在港居住、沒有受惠 2018 - 19 年度綜援或長者生活津貼或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而在香港只擁有一所物業作自住用途,所得的 2018-19 年度差餉寬減額少於 $4,000,可申領 $4,000 元扣除差餉寬減的餘額。

Q2:如需交 2017/18 課稅年度薪俸稅又如何?

A2:如情況跟 Q1 相同,唯一分別是需要繳交 2017/18 課稅年度薪俸稅,而所得的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稅款寛減額和 2018-19 年度差餉寬減額合計少於 $4,000,可申領 $4,000 扣除差餉寬減及稅款寛減後的餘額。

複雜篇

Q3:若在港的唯一自住物業,由二人聯名共同擁有(如夫婦),那 2018 -19 年度的差餉寬減金額,是計入丈夫還是妻子一方?

A3:關愛共享計劃是以個人名義申請,聯名共同擁有物業的人士均須分別提出申請。如該物業由夫婦只同持有,差餉寬減金額一般是按比例攤分。假設,夫婦二人共同擁有一所自住物業,申請人均無需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而在 2018 - 19 年度該物業的差餉寬減額為 $1,500,那麼申請人可獲發 $3,250 關受共享金額(即 $4,000 減去 $750,這個 $750 為按比例攤分的差餉寬減額)。若申請人需要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所獲金額會再扣除稅款寬減額。

Q4:夫婦合併評稅 + 共同擁有一所自住物業,又如何?

A4:先假設,申請人和配偶於 2017/18 課稅年度的收入以合併評稅方式計算薪俸稅;只有申請人需繳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而稅款寬減額為 $900。他們在香港共同只擁有一所物業作自住用途,在 2018-19 年度該物業的差餉寬減額為 $1,100。

申請人可獲發款額 $2,550(即 $4,000 扣減去 $900 及 $550,$550 是按比例攤分的差餉寬減額)。申請人的配偶,如符合關愛共享計劃的申請資格,亦可提出申請,可獲發款額 $3,450(即 $4,000 減去 $550,$550 是按比例攤分的差餉寬減額)。

Q5:如申請人有一所「物業連車位」,兩者均是自用用途,會否被視為「擁有多於一項物業」而不符合申請資格?

A5:如擁有的物業,與車位屬於同一註冊物業,而該物業及車位均是自用用途,且申請人合符計劃的其他資格(如年滿 18 歲及香港居民等),亦合符資格可提出申請。但如果物業與車位是兩個分開註冊的物業,就會被視為「多於一項物業」,而不合資格申請關愛共享計劃。

Q6:一所自住物業 + 一個出租車位,又合符資格嗎?

A6:即使該自住物業及車位,屬於同一註冊物業,但由於部分物業作出租用途,有關人士都不合資格申請關愛共享計劃。不過,官方網站列明,就具體個案而言,職津處會根據個別情況作出整體考慮。

Q7:如申請人符合其他申請資格,及剛剛賣出物業,能否獲發 $4,000?

A7:關愛共享計劃在審核申請人是否持有物業時,會按申請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當天是否持有物業作為事實依據。如當天物業交易仍在進行而尚未完成,有關物業會視為由賣方所擁有。

Q8:個人名下沒有物業,但透過私人公司持有物業,是否當作擁有物業?是否需要計算差餉寬減差額?

A8:申請人如透過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的物業,亦會被視為擁有物業。如該物業是申請人的唯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而申請人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如年滿 18 歲及香港居民等),可提出申請。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 $4,000 扣除差餉寬減額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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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ezone.hk、關愛共享計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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