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問題日漸浮現

| 梁偉峰博士 | 26-04-2017 09:12 | |
眾籌問題日漸浮現

自互聯網普及後,產生了不少無限可能的商業模式,部分更以「顛覆性(disruptive)」見稱,事關衝擊了現有行業的持份者,加上影響受眾廣泛,優步(Uber)便是好例子。近年全球各地大力發展 FinTech(金融科技),尤以眾籌(crowdfunding)較為人注目,因而令不少初創企業垂青,這套方案不單能夠協助他們解決資金問題,亦能夠透過眾籌令他們聲名大噪。

根據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發表的工作文件,「眾籌」一般是指透過網上平台,從眾多個人或機構取得的小額款項,用於向某一項目、業務或個人貸款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資金。一般而言,眾籌主要分 4 類,分別為點對點網絡貸款(P2P 網貸)、捐贈眾籌、報酬/預售眾籌,以及股權眾籌。香港證監會則形容「眾籌」為透過網上平台,從眾多個人或機構取得小額款項,用於向某一項目、業務或個人貸款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資金,由於補足了傳統集資方式如銀行貸款欠缺靈活、審批時間漫長及門檻較高等令籌款者失去先機等問題,故此令這套集資方案近年大行其道。

眾籌雖然迅速崛起,但其衍生的問題亦逐漸浮現。近來不論本地或海外均出現與眾籌相關的投訴,甚至直指為騙案,其中港人趙公允、趙公亮兄弟研發的智能咖啡機 Arist,兩年前在眾籌網站 Kickstarter 向全球投資者集資,更獲得特區政府舉辦的「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多個獎項;但其後多次延期出貨,最終沒有面世,被投資者怒斥事件是集資騙局。

為令眾籌能夠健康發展,市民教育、特別是投資者尤其重要,令網民選擇眾籌項目時能夠更加深思熟慮,減少受騙的機會及能夠支特更有潛質的眾籌項目。因此,參與眾籌活動前要清楚明白及理解所涉及的風險,及作為投資者的責任,假若對任何金融產品或活動的性質或風險概況,以及其相關的監管狀況有任何疑問,應先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至於監管眾籌的法例,則視乎相關安排的具體結構及特性而定,某些類型的眾籌,尤其是財務回報眾籌,可能會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有關要求所規管,包括有關投資要約的法規、中介人發牌以及業務操守規定,以及適用於自動化交易服務及/或認可交易所的監管規定。視乎眾籌活動的特點,其他香港法律和法規亦可能同時適用。

總結,眾籌愈見普及,浮現的問題相繼增加屬於正常,混水摸魚、害群之馬亦難免,筆者認為切忌因個別個案而設立更多法例監管,事關大多監管只會窒礙眾籌項目創新能力及創造性;若然證實涉及欺詐行為,那當然要果斷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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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法新社
Source:ez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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