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非法取酬罪成

| 佛洛e得 | 10-03-2017 00:00 | |
Uber司機非法取酬罪成

2015 年 8 月,7 名 Uber(優步)司機被拘捕,並落案控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使用車輛」罪,至 2016 年 1 月,當中兩名司機認罪而成為香港首宗經營 Uber 入罪的案例。一年又過去,案件終於進入裁決階段,法庭裁定餘下的 5 名 Uber 司機「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使用車輛」兩項控罪均罪成。裁判官的裁決指,雖然 Uber 司機沒有直收受金錢,但當中報酬來自 Uber,存在明確的商業用途,性質跟白牌車或私家的士無分別。《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堵塞白牌車出現的問題,所以有此裁決。

Source:Top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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